在
行政处罚案件中,常涉及到三类程序,包括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
听证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为行政机构依据实情及所掌握的相关
证据,对
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而听证程序则是在行政机构欲做出特定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有此需求,即可向其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
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