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之认定,主要是针对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的损害进行探讨。
在客观上,该罪犯所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首先是提供专门用来入侵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与工具;
其次,指控人还必须明知他人正在从事
非法入侵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仍然为他们提供这些程序和工具。
其中,提供的程序、工具的影响程度将作为判断罪责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从犯罪的角度来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的实施者。
至于主观方面,罪犯必须是有意为之,方可承担此项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
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