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将某个人的行动确认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第一,该
犯罪活动的侵犯客体应当明确为国家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行的一整套特殊的管理制度;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它必须具体表现出严重性堪比破坏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即
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种极其严重的罪行;
再次,认定罪犯身份方面,无疑要求该人必须是具有完整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指控该罪行的必要主观要素则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故意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