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工程
质保金的扣除往往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第
一,当最终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时,依照工程结算价格以及事先约定好的质保金比例,计算出质保金的精确金额,然后在最终支付余下所有款项之刻,从总金额中扣除质保金部分后再行支付;
第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事项,每次进行付款操作时都会将应付款额乘以质保金比例所得金额予以扣除,即预先扣除未支付的质保金总数额;
第
三,在工程的起始阶段或结尾处,质保金通常被独立出来,与
工程款相分离,另行收取。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