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程度上,采用与已成功
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近似
商标可能会被视为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那些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为
驰名商标的近似标记而言,只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进行了使用,那么我们便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其符合
侵权的判定标准。
而针对那些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注册且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当知名度的近似标记或是普通注册商标的近似标记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有资格判定为
侵权行为:
首先,这些近似标记必须在种类相近的商品之中得到广泛应用,以达到混淆
消费者认知的目的;
其次,这一行为必须是在同种类商品或同类近似的商品领域之内发生,才能够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依据。
《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