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如表现出充分的意愿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则应当予以批准
离婚;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将作为例外:
若存在诸如材料残缺不全、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该配偶未能在中国内地办理合法婚事、
当事人缺乏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未经离婚冷静期以及其中任意一方对离婚决定表示反悔等任何一种情况,都将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离婚;
此外,若当事人未曾
提出离婚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并恢复和平相处或双方之间尚未达到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程度等任何一种情况,也同样将被禁止通过法院裁决的方式实现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