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间接故意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前者更强调“明知”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具有“预见”某种程度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特质。
其次,对于间接故意这一
犯罪心态来说,其主要特征在于其是以一种“放任”的姿态面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无论所出现的后果是否符合行为者的意愿,它都会坦然接受;
然而,如果将视线转向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可以看到它强调的是行为者心中存在着“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结果出乎意料地发生了,那么这种结果必定与行为者的原初期望相背离。
再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间接故意的
行为人在面对结果最终是否发生时,他们更多采用的是一种被动接受的态度,因此,实际上他们并不会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去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某一行为人确实已在主观上采取了一些积极行动以避免实际危害结果的产生,那我们就应该判定这个行为人并非出于间接故意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