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各类股东所组成,这些股东对公司负债承担着广泛而无条件的
连带责任。
2.根据
公司法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要承担其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负债,并且是以其在市场上拥有的资产作
抵押来
保证这一责任的实现。
同时,基于“人合性”特征的考虑,股东理应对公司负债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3.然而,和其他股东一样,如果股份有限公司
无力偿还其负债,那么这些股东也将面临同样的责任。
因此,股东需要投入资金以确保公司的经济稳定,否则他们可能会承担不可估量的风险。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