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公民在面临
拘役时可获得相应的保护措施,即不得被强制关押或执行拘役
处罚。
至此,对尚处在母乳喂养阶段、且其针对自身幼儿年龄尚未满一周岁的母亲,国家更是坚决实行免于关押、
拘留的特殊政策。
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看守所以及各有关司法机构接收被关押者之际,应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则应依法予以拒收:
首先,该被关押者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或感染了急性传染病等较为严重的疾病;
其次,若被关押者患有其他更为严重的疾病,且这些病症在关押期间有可能引发生命安全威胁或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等问题,但唯有那些罪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却又对社会具有潜在危害风险的情况除外。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
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