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简明程序而言,若存在着清晰明确且具有法律依据的
违法事项,以及公民所遭受的二百元以下,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
警告性质的
行政处罚,将有权依据现场情况立刻做出相应的决定。
此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策时,应该向涉事方展示其代表身份的执法证件,同时填写预设好格式和编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立即交给
当事人协商。
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此项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理应在决定书中详细说明原因。
其次,对于普通程序来说:
1.除了那些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之外,行政部门在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任何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时,都需要开展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调查研究,收集到充足的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依照法律
法规展开实地检查。
一旦达到了
立案的标准,行政机关就应立即启动
立案程序。
2.当调查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针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遵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策:
(1)若证实确实存在应受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应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制定出正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决策;
(2)若是违法行为轻微并依规定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行政机关暂时不应予以
处罚;
(3)如果违法事实无法成立,则行政机关无需进行处罚;
(4)若违法行为可能涉及
刑事犯罪,那么就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情节较为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所需进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经过全面的讨论与决定方可执行。
3.自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机关正式立案之日开始计算,至九十日内行政机关必须最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还需书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作补充。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
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