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诉讼时效性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对民事权益提供保护的诉讼时效为整整三年。
此项时效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权益受到了损害及对应义务人之时开始计算。
当然,在有特定情况下,如果权利人权益受损时间远早于二十年前,则法院将不会予以保护,但必要时,法院可经权利人申请而适当延长。
其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2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亦明确指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益提供保护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长达三年。
然而,若情况有所不同,按照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
这项诉求时效仍然是从权利人发觉或应当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对应义务人之日起进行计算。
总之,无论何时,自权益遭受损害的那刻起,超出了二十年的时间,人民法院都不会再给予保护。
唯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或许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需要延长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