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强迫交易罪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受保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之前,不得擅
自离开自己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其次,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汇报;
再次,如果在
传唤时未能及时到场,便属于
违法行为;
此外,也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
串供的行为。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的部分或全部押金,同时恳请当事人回头改进,重新缴纳押金或
担保人,甚至会采取
监视居住或是
逮捕措施。
如若发现有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问题,且当事人已经上缴了
保证金,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思,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找到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需要面临指控、监视居住乃至逮捕之困境。
当然,如果对于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必须要予以逮捕的结果,可以考虑先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
拘留起来。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