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理赔过程中,有如下六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并进行相应的
赔偿增额调整:
其中包括了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却未能寻找到相关
责任人的情况;由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引发的额外损毁情况;
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选择采用自助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但又无法证实事故起因的确切性;投保时确定的专属驾驶人员,然而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实际由非指定驾驶人员操控所导致的额外损失;投保时设定的特定行驶区域,但保险事故却发生在该区域之外所产生的额外损失;以及在保险期限内多次发生保险赔偿事件所导致的额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