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费用对于因索赔所产生的损失,若
赔偿金额未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则无需另交费用;若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内的部分,应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若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部分,则应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纳。
(二)
申请费用申请人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及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境外法院判决、裁定及境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如无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至五百元不等;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如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人民币五百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如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每份申请需缴纳人民币一百万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