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险公司与
消费者的
纠纷,其性质归属于
民商事纠纷的范畴,往往是由保单所约定的权利职责所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民事诉讼部分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而依据我国《
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当
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解读时,人
民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应倾向于采纳对投保人和受益人更为有利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