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顺风车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互助合乘行为,故当其发生事故时,依照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然而,若非营运性质的车辆在实际操作中被误以营运方式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同样可依据此种情形拒绝
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此类顺风车都是通过各类平台进行接单运营的,这就意味着部分原本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按照非营运方式投保后,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便有充分理由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换言之,车主在选择购买车险产品前,并未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从事营运活动或非营运活动的可能性,而不同类型的车辆在缴纳保费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