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
诉讼过程当中,原告可选择在其
户籍地或者是长期生活工作之所在的法院提
起诉讼,无须强行要求必须到保险公司所在地进行上诉。
(1)
首先,原告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详实且完备的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
证据资料;
(2)
其次,人民法院会接纳并审核原告所呈交的各类文件和材料;
(3)经过仔细审查后,人民法院将会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同时予以
立案处理;
(4)自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
(5)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辩;
(6)随后进入
开庭审理阶段;
(7)
最后,根据案件情况,可能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