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
假释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假释处理。
对于
犯罪分子决定是否予以假释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其假释之后对其所在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
然而,对于
累犯,或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有组织多发性
暴力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得给予假释。
所谓“刑期过半”,实属原
判刑期的一半长度。
遵循良好表现原则者,自当可以
申请假释;
具体的假释
申请日期,则应视个人情形而定。
刑期过半之后,即可着手安排假释事宜;
即便已经进行了相应的
减刑处理,亦不会对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但在此过程中,务必遵守减刑间歇期的相关规定,并确保罪犯已完成最低服役期限的要求。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