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
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权益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其破坏的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航空器等交通设施,至于较为简易的交通工具,马车、自行车以及手推车等则不包含在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破坏行为,其对象必须是处于使用状态下的交通设施,若破坏的是尚未投入运营或是处于封存状态的交通设施,则不能适用此
罪名;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本罪要求
行为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航空器等特定对象的行为,并具有导致其翻覆、毁坏的危险性,或者该行为已经实际引起了这些设备的损坏,即便侵入的程度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风险的标准,也视作
犯罪行;
再来谈到
责任主体,本罪的责任主体应为一般罪犯;
最后,由于这是一项故意
类别的犯罪,因此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怀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才符合罪责。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