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危险驾驶罪即遂的
刑事判决标准,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点:
在道路交通环境中
驾驶机动车辆的
当事人,若是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判处以
拘役并处以罚款的严厉惩罚:
首先是追逐竞驶行为,其情节如果极其恶劣;
其次是基于酒精控制能力不足而产生的
醉酒驾车行为;
再次则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规行为;
最后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而威胁到
公共安全的冒险行为。
上述四种
违法行为,
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
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刑事制裁。
在不考虑其他
犯罪因素的前提下,如果既有前述两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又涉及其他
刑事犯罪的话,那就要依据更重的惩罚性
法规来
定罪量刑了。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