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备准则:
在获得取保候审时期内,各位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应自觉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避免实施如下行为:
(1)未得经过相关执行机构同意,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2)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作出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马上到案受询;
(4)严禁通过任何途径妨碍
证人提供
证据;
(5)不能销毁、
伪造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进行串谋行径。
2、额外要求:
在
取保候审期间,
司法机关可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1)禁止踏入某类特定场所;
(2)禁止与其特定的人员展开会面或通讯往来;
(3)限制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
(4)强制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