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各类固定收益投资产品或基金份额等资产类型,以及
公司股权等权益类资产作为
质押标的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出质登记手续,从而确
保证券质权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有关规定,
股权出资环节中所形成的质权设立主要有两类情形:
第一种是以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股权作为
质押物,此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该特定股权完成出质登记手续之时正式设立生效;
第二种则是以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那部分股权为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这种情况下,质权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部分股权完成出质登记备案之时正式设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