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宣布某项
专利权无效将带来以下相应的法律效果:
首先,该专利权被视作从未实际存在过;
其次,针对该专利权而言,宣布其无效的决定并不具备追溯性效力。
然而,如果由此产生的原物分别退还或部分退还的情况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那么应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退还;
最后,专利权无效还可能导致其他一系列附带的法律后果发生。
《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
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