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由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
出资购买的房子并不一定成为夫妻共同所有之物。
若所
购房产的
房产证上刻有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这栋房产便理应被视作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父母双方共同出钱购买的这栋房子,却仅有某一方的姓名,该房产仍然可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并且夫妇二人可按各自父母提供的出资份额来分割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其中一方的父母完全承担了购置房屋所需的款项,抑或是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在接下来的生活阶段中,该方配偶选择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进行
还贷,该房产证仅仅标记其单方名字的话,那么这栋房产将会被认定为
产权登记方的
私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