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
单位行贿罪”,依据相关法条,其指代的是,个人或单位意图谋求不当盈利并通过给予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及人民团体各种各样的利益,或者在经济往复过程中,违反国家
法规,给予各式各样的
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
就此类型
犯罪的构成元素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日常运营及其正常管理程序;
其次,
行贿对象需指向特定单位,特别是针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这类集体组织。
这恰恰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之间的显著区别所在。
(2)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必须是出于故意,且目的明确地定位于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虽对于因追求正当利益而给予上述单位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同样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然而并不纳入本罪的范畴。
同样地,过失未能构成本罪的要素。
(3)具体到
犯罪行为上来讲,本罪可分为两类:
一种方式是直接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另一种则是在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为上述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
(4)
最后,从
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属于一般
性犯罪,所有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便可成为犯罪者。
同时,也可不限个体,所有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