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人而言,在其
刑罚执行期间,若符合
减刑资格,则可以适用如下的减刑规定:
即倘若犯人身心真有悔过之表现,或有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每次可获得的最大减刑额度为一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一个犯人既有悔过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抑或是有
重大立功表现,这类情况下,犯人每次所能获得的最大减刑额度将不会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2、关于那些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倘若他们表现出真正的悔悟态度,或有
立功行为,他们在服刑两年之后,就有机会申请得到减刑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将大致遵循以下原则: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者,一般可将其无期徒刑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将无期徒刑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至于那些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他们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如果他们能够在后续的服刑过程中表现出诚实质朴的悔罪表现,或者有所立功行为,这类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在服刑两年之后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罪犯同时具备巨大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可以申请在服刑两年之后被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