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承担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两大
类别:
首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具体而言,这是在经过
债权人赞同之后,由
债务人将其一部乃至全部的
债务转移到第三方身上。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应在于,原来的债务人须脱离相关的债的关系,不再为被转让的债务承担任何的责任(即免责);
而第三方作为新兴的债务人,则需对其所接纳的
债务负起相应的财务义务。
对于那些与主债务密切相关的从债务,除了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独特的债务之外,其他同样会随着主债务的转让,转由新债务人来承担。
此外,原债务人享有对抗债权人的
抗辩权,这种权利也将由新债务人用于抗衡债权人。
其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是指在债务人未脱离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第三方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并未丧失债的关系,所以对此类承担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原则上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需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可在通知债权人后即可生效。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