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将
行政处罚权转让于下级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受托机构的权力范围之内以
书面形式进行审批。
依据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此类委托关系必须在委托书中明确体现,包括明确说明所涉及到的委托事宜、具体的授权范围以及相应的期限限制等具体内容。
此外,应确保这些委托书得以公开公示给广大公众。
受托执行行政处罚行动的行政主体有义务对其委托方进行监督,并且对于行动结果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