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所涉及的行为情况严重,足以构成
刑事案件,则可能被判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受到罚款的惩罚。
“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
罪名通常用来描述明知他人正计划通过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而为他们的
违法目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及其他技术支持服务,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援助。
2、对于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或其他违法
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定罪
量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行为的惩罚原则:
如
行为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术、教授犯罪技巧、制造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发布有关制作或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以及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等。
若有实体组织触犯这项法律,将面临
罚金处罚,同时对该实体组织中对
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职责或
直接责任的部门经理和相关
责任人,也会依据第一款
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理。
如果这些
违法行为与其他
犯罪行为同时存在,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法规予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