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各类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规定,当一方
当事人在进行任何
民事法律行为之际,如果该行为是以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险、困难或无助等特定状态为基础,或是该行为导致法定适用于所有主体的公平性原则在开始实施之时便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公正与合理性,那么遭受损失的一方将有权利向我国国内的最高
司法机关即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请求对此类
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某个一方当事人刻意利用对方的迫切需求需求资金,通过降低交易价格售卖自己的珍贵物品(如古董)给对方,这种行为本质上就等同于利用对方所处的困境来获取
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得原本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生效的那一刻起便失去了公平性。
正因如此,遭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有权利依法撤回这一不公平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