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之认定: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无论肇事者的心理状态是否为过失所致,但其对于所发生的事故应该是明确知晓的,同时也有意积极逃避的情形必须存在;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肇事者必须实际地实施了逃逸的实际行动。
而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的
自首问题,
首先要求肇事者能够主动地向
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
投案自首,并且要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如实地供述本人的
犯罪行为及其相关事实,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能定义为有效自首。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