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未作出解除婚约之决定时,通常无法对夫妻共有的资产进行分割。
由于婚姻所具有的独特人身性质,为了保障家庭与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制度的正常运行,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婚姻
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的
诉讼请求,一般法院都会予以驳回。
然而,当具备以下任何情况之一时,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如有一方通过隐瞒、转移、出售、销毁、挥霍夫妻公共资产或
伪造共同负债等方式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之权益;
(二)如果有一方由于负责法律上的
抚养责任而患有严重疾病亟待治疗,而另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诊疗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