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
代表人(
代理人)身份核对之请求之前,必须
首先审查其所提供之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若无法进行核验,则应该收取其
递交的介绍信,同时将这些证明文件和介绍信分别视为
司法鉴定业务档
案卷宗材料序列号1中的附属材料进行归档保留。
其次,必须对
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以
保证委托鉴定事项清晰明确,使用途径与要求合法合规,且确属我司鉴定领域范围之内,如有需要,也会对其进行深入考察,评估其是否为
重新鉴定案件。
当确认上述内容无误后,司法鉴定委托书将被纳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列号1中。
我们还将检查当事人寄来的鉴定材料是否齐全足够,包括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以及成色状态,对着保情况进行审查,确保鉴定材料真实可靠、无缺损、充足完备。
在完成这一流程之后,鉴定材料将被归档于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列号6中。
接下来是委托鉴定事项讨论环节,我们将会确定鉴定时限,明确鉴定事项,收取费用的标准和凭证,约定好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以及鉴定材料返还的方法和要求,同时也会明确需要进一步补充的鉴定材料及其时限提醒等。
最后,初审通过后,我们会填写并签署《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提交至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最
终审批认定。
在此过程中,《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将成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列编号2中的附属材料受到妥善保管和归档保存。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
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