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诈欺罪行的
犯罪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国家的审判机构、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都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这些取保候审的申请必须具备如下至少一种情况:
首先,如果
犯罪嫌疑人体弱多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又或者他们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将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危机;
其次,考虑到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的
刑罚为
管制、
拘役、
附加刑,抑或是
有期徒刑以上,但经过评估后发现,通过
拘留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若是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已届满,案件却仍未审理完毕,那么此时也存在采取取保候审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在适当时机,法庭可以根据案情选择对诈欺罪行的犯罪者进行取保候审。
在中国,201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被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却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
三是若犯罪嫌疑人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还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状态中,同样被适用为取保候审的对象,因为这类情况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
最后便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已届满,案件却仍未审理完毕,则可采取取保候审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此外,取保候审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