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已偿还
赃款的情况是否会导致
处罚减免上做出引导。
若犯案者拥有可
质押或者名下持有其他适合变卖的财产,他们可以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采用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寻求维权,并诉请对方支付
民事责任赔偿金,进而
申请强制执行归还赃款。
2.阐述对积极退赃的解读。
此外,关于如何界定积极退赃的范畴,应时刻谨记及时退还暗地里给予的礼物或是由家人代为接收的财务。
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有些行为
当事人可能为了获取某些利益,在对方拒绝接受礼物时,选择暗地赠送或者故意将财务遗留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居所便悄然离开,以便让对方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些财务。
在对方察觉并及时退回礼物后,仍属于积极退赃的范畴。
另一方面,有些人因为担心对方拒收财务或权益受损,于是任命
家庭成员代为接收,待对方察觉后随即主动退还,这同样也被视为积极退赃。
然而,对于以上这种情况,由于
行为人并不具备
行贿意图,显然难以定性为
犯罪行径,也就无需谈及通过“积极退赃”来
减轻处罚的问题了。
3.详细说明因懊悔当初罪过或者未能达成承诺而归还财物的处理办法。
另外,一些行为当事人在索取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领悟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决心将财物返还给对方;
抑或因为未能替对手完成承诺的事情,便自主地将收到的财物返还给对方。
对于如何确定以上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观点是,坚持主张退还已经索取或非法获得的他人财物,同时意味着
行贿行为的终结,所以也就无法用法律来追究其
刑事责任和加以处罚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