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
定罪量刑,订罪必须建立在某个人被负有
刑事责任的合理基础之上,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
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
当事人如遭遇到公安机关的
羁押,他们有权利要求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得到询问,一旦发现其行为并未达到
拘留要求,公安机关应立刻着手释放申请人。
其次,检察官若
不批准逮捕申请,公安机关同样需要立刻让他脱身。
再者,如果刑事拘留期间通过调查能够证实
犯罪事实明确清晰且
证据充分,而又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予以
逮捕之后,这才代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案件在经历了严格的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之后,证明嫌疑人确实没有任何实质性的
犯罪证据,那就可以将其释放,在此情况下也不会留下
案底记录。
总之,刑事拘留只是
刑事处罚或
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环节,一旦在这个阶段依法被释放,就意味着此人此前并未涉及到
刑事犯罪行为,也就自然不会留有任何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