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虽然并未能对所导致的具体伤害后果做出详尽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从第二款对于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形成严重残疾等重大损害后果的
刑事责任追究方式上看出端倪。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根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
刑罚制裁程度呈现正比关系的原则,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也正是针对
轻伤这种相对较轻的危险结果而设定的。
此外,如果危害行为的情节显得微乎其微且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应被视为
犯罪。
比如,当
故意伤害行为只给受害者带来轻度伤害时,该行为便可被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无法被判定为犯罪。
实际上,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
人身伤害情况的
法医鉴定采用的量化规范便是《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以及《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当我们在运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会使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揭示
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本质,而对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来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则为我们提供了定罪依据,也就是说,要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
故意伤害罪,必须考察其所造成的伤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