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个人被授予了六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罪名,他必须在六年后才能获得释放的资格。
2、然而,如在服刑过程中,此人能够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积极投身于教育及改造工作,同时表现出强烈的忏悔和改过之意,或者有显著的
立功行为的,那么,他将可能得到减轻
刑罚的机会,但刑期在此情况下不得低于三年。
3、所谓“
减刑”,是指面对那些受到
管制、
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各种形式刑罚的罪犯,在刑罚实施期间,只要他们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或是
立功表现,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原定刑罚进行适度地缩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