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昌市远安县城内,对于那些被
刑事拘留后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主要是由他们是否符合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相关要件所决定。通常而言,倘若这些嫌疑人物并不存在意图擅自逃离
司法机关的监控、逃避
公诉以及审判活动的可能性,同时也无其他可能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特征,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情形时,他们的辩护律师便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