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
犯罪行为而被
司法机关拘留拘役期间,相关经济费用并不由嫌疑人及其家人承担。相反地,该项费用将由国家财政支出进行全面覆盖。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对于
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之一项强力措施,这并不等同于一种收费服务性质的手段。因此,在中国深圳地区,因涉嫌犯罪而导致五日之内的拘留拘役并不存在固定的金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