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期间内,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们在严格遵循特定条件且未违规的前提之下,是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生活与工作状态,甚至参与合法的经济活动。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不能违背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
自离开其所在地市、县,或者变更主要住址、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时,需要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