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的
起诉主体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仅限于公司自身才能行使起诉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应依法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责任;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附加没收
个人财产。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
职务侵占行为,而相关单位选择不予起诉,那么
受害人有权自行向人
民法院提起刑事
自诉。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起诉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司本身,受害人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
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