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框架内,
缓刑与取保候审这两者本质上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
刑事强制手段。所谓缓刑,即是对于被法院依法判定应当承担相应
刑责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其暂时性地暂停执行
刑罚的权利。而取保候审,则是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之前,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没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种非
羁押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因此,对于那些已经处在
缓刑期内的罪犯而言,一般情况下将不再适用取保候审,原因在于他们已经处于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刑罚执行环境之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