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中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推行的一项强制手段,其核心价值在于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那些虽然符合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罚,然而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险性的人员进行处理。在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量嫌疑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
证据的具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