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行使。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执法机构的
侦查机关,亦即公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侦查环节认为具备相关条件时,可以做出决定对涉及
犯罪的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在进行
审查起诉的阶段,人民检察院拥有相应的权力来批准
取保候审申请。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在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