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而拒绝返还或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
埋藏物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一定程度而拒绝上缴,均可视为构成财物侵占罪的
立案条件。关于“
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则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会以一定的货币价值作为衡量依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财物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范畴,即必须在受害者提出控告之后,方可启动
刑事追责程序。若受害者未提出控告,则通常情况下不会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