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所示,关于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问题,其时限最长不应超出十二个月。然而,本条款中并未详尽说明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后,究竟是否有必要传讯涉案人员,如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然而,在整个
取保候审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都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因此,是否需要
传唤相关人员,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起诉过程中的实际需求。若需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或者需要重新审查相关
证据材料,那么司法机构很可能会传唤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关人员。然而,是否需要传唤,这并非受到
取保候审期限的直接制约,而应当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做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