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
当事人理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确立的行为准则。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明文禁止涂改已公布的取保候审文书,例如报纸上所刊登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但鉴于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任何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完成,除非经过法定的程序批准与授权,都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以免被认为是无效或者
虚假的指令,从而
触犯法律的尊严及权威性。倘若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篡改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无疑将构成对法律文件的严重亵渎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公然违背,有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基于法律原则以及对法律文书的敬重,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保持其原始状态,不得任意进行涂改。总而言之,从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决定书不应被涂改,否则将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