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短期自由刑、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致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潜在罪犯或者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进行
限制人身自由。在实践中,
酒后驾车的行为可能会触犯
危险驾驶罪,若情节轻微,刑期有可能为
拘役或
管制,这恰好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述的(一)类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对酒驾者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应当采用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