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严格规定,对于已进入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员,其
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之久。若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因职务需求而被
传唤,理应妥善处理并安排合适的时间赴约,确保能够履行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不会对随后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倘若被取保候审者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准时出席,则需立即与执行机构取得联系,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并共同商讨解决策略,从而
保证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及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如若被取保候审者无正当理由且未提前告知执行机构而拒绝出庭,那么执行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撤销取保候审资格、
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